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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
2018-10-12

来信:

1、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疑问:请问: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是否不属于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中除了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外是否也不属于重点单位;

(2)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是否有发布? 

2、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疑问:请问:

(1)土壤现状调查布点是否需要满足污染场地调查规范要求;

(2)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土壤现状调查监测因子是否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3)重点单位新、扩、改项目环评是否需要包含调查报告内容;

(4)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告如何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向公众公开的程序和时间是否有要求。

 

部长信箱回函

 

回复:

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根据我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前两款规定的企业外,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目前各地方已陆续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二、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1.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因子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项目一致。该导则实施之前,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需要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也包括依据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选测项目。   

3.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要求,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包含调查报告内容。

 4.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内容作为环评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的通知》(环办环评函( 2016 )619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至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告主要内容由重点单位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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