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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受邀出席《土壤污染防治法专题研讨会》
2016-12-29

导读:《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向120多家机构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力争201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12月28日,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特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处长付莎,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以及环境商会首席环境政策专家骆建华主持。

12月28日,我司副总经理彭勇受邀出席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组织召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专题研讨会》,并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法律条款,提出相关专业建议和意见,所提建议引起与会领导和代表们的高度重视与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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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表示,土壤污染立法的决心很大,并且土壤修复行业已经兴起,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规范、促进行业发展,土十条的出台也为立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综合治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处长付莎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污染者担责原则,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义务,同时,还试图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修复资金筹集问题,包括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尤其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尚无办法找到污染责任人的土壤污染的场地,有望通过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来解决。

环境商会首席环境政策专家骆建华认为,土壤污染防治,应将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并重。对于历史遗留的污染土地调查、未来的使用用途、修复方式等方面问题,需要做长期规划考虑。而土壤修复最核心的问题是资金机制的建立,或许可以通过建立中国的超级基金、成立专项修复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其他与会企业代表从以下几方面提出相关的观点:

1、立法原则以预防为主,但目前在末端修复治理的内容着墨更多,建议增加更多的防范土壤污染风险的篇章。

2、法律的出台对于生产企业的经营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建议对污染责任的界定、多家企业的责任划定、何种状况启动修复等多种情况,一定要清晰明确。

3、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如企业搬迁、老厂倒闭等,有更详尽的规定。

4、规定所有企业对排污口的周围环境(水、大气、土壤)进行定期监测与记录,这也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呼应。

5、建议针对土壤修复的内容单独成立章节,目前分散在各个部分,不够明确。

6、国家设立基金,未来应对历史遗留地块问题。建议在法律中规定,由企业也设立基金,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7、重点行业企业的监控问题。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对规范,应加强对小型企业的风险管控。

其他与会代表还有北京高能环境修复公司总经理魏丽、中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杜卫东、中石油安全环保院政策所所长梁林佐、中石化能源环保部付春雨、中海油环保部处长朱生凤、博天环境助理副总裁张伦梁、通用咨询第十业务部副总经理崔恒、威立雅公司事务及战略经理张啸渤、江苏康达检测副总经理赵雅芳、浙江博世华总裁陈昆柏、中科鼎实副总经理刘爽、上海化工研究院土壤环境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副总工程师倪晓芳、南京万德斯事业部总经理刘彬、苏州同和副总经理徐晓晶、江苏金州恒智苏贞峰等企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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